赖某兴抢劫小学生自行车,并以30元左右一辆的价格销赃给无牌经营收购站的老板唐某东。日前,这两人分别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恐吓、殴打小学生抢自行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期间,现年28岁的广东省东源县男子赖某兴伙同李某(未满14周岁,教育释 放)商量抢劫小学生的自行车后,窜至东莞市虎门镇黄村社区震兴家具厂门口路段、赤岗社区五马水库旁路段、黄村社区高速公路桥底路段,采取恐吓、殴打手段, 先后劫取3名小学生的自行车(每部价值200多元),后将抢来的自行车骑到虎门镇北栅社区滨江医院附近一间无牌废品收购站,销赃给经营该店的46岁安徽男 子唐某东。
2012年9月20日13时许,当地群众在虎门镇赤岗社区常虎高速桥底抓获李某并报案。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 现场,在李某的带路下,于同日16时许在虎门镇陈村社区九巷某出租屋房间抓获赖某兴。同日18时许,在李、赖带路下,公安人员在北栅社区滨江医院附近一无 牌废品收购站抓获唐某东,缴回赃物自行车3辆。破案后,上述缴回的自行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抢3辆自行车赚90元被判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 罪。据被告人供述,唐某东是以每部自行车约30元的价格收购,均明显低于市场价。唐某东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赖某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同时,赖、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以及涉案财物 均已全部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以抢劫罪判处赖某兴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某东有期徒 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