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志月
连面都没见过,却要给在家里装修时受伤的工人负责。房主熊先生觉得这个要求太无理取闹。可没曾想,闹上法庭后,法官还是判决认定熊先生应担连带责任,原因就是装修工程中有部分被发包给了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而这个部分就是业主和装修负责人私下商定的。
熊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2015年1月底,熊先生和一家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总金额为60余万元。一段时间后,熊先生和装修公司的设计师沟通,确定部分墙体和楼梯要拆改重建。熊先生将这项拆改重建的工程交给了该公司装修团队负责人梁女士,并单独付给梁女士4万余元。梁女士则找来了余某承接房屋的土建拆改重建施工内容。余某又找来了不具用工和施工资质的刘某着手实施拆改方案,而刘某接着找来了工人张某,让其负责具体操作。
但事实上,对熊先生房屋结构进行拆改重建的决定,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向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当年7月,工人张某在地下室清理水泥渣土时,被地下室楼梯上坠落的水泥块砸中了足部和头部。事后,张某住院46天,花费住院费8.6万余元。经鉴定,张某为七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40%,此外张某还需要安装一个6800元的半足假肢,每年更换一次。
张某认为,雇主刘某、将工程分包转包出去的梁女士、余某以及房主熊先生,都应该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将4人都告上了法庭。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熊先生作为房主,与梁女士私自确定拆改结构的设计图纸,参与了拆改重建工程的发包、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刘某,具有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装修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管理,让其私自承揽作业,也有一定责任。刘某作为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违规结构拆改作业,施工中又未注意安全保障,将要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工人张某对周边施工环境的危险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也要承担10%的过错。
据此,法院判处刘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43.3万余元承担90%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扣除已垫款12万元,还应赔偿27万余元,此款熊先生、梁女士、余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熊先生、梁女士、余某如承担费用超出刘某总损失的18%即7.8万余元并免去其他连带责任人履行责任的,可就超出部分追偿;装修公司在梁女士不能清偿对外赔偿债务时,在7.8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