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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首席顾问钟华军律师
  钟华军律师,法学本科毕业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国家注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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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办理律师见证;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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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 【2008-2-18 9:07】
 


企业合同管理资料之一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创新初探

   摘要:合同是企业与外部进行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换的基本形式。当前我国市场规则和秩序还不很规范,合同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企业就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搞好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文章从分析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完善和创新企业合同管理的建议。

1 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

    某电子生产企业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于贸易公司主动提出订约后预付货款的30%,并且此前企业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几次少量供货合同,在货到后企业均能按时收到贸易公司的款项,认为贸易公司信誉良好,后按约定收到贸易公司的预付款,遂按约定发货,但此后未能收到其余货款。经了解,货物到达目的地即被贸易公司低价抛售,现贸易公司已被注销,相关人员失踪。原来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诈骗案。
    现实中又何止某企业遭遇以上问题。据统计,我国社会经济营运因合同诈欺、三角债等诚信缺失所产生的成本约占每年GDP比重的10%~20%,其中因为合同诈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 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约2 000亿元。而在合同履行方面,我国91.4%的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纠纷,其中7.1%的企业合同纠纷为10起以上。这说明信用缺失正越来越成为一些企业经营中的潜在风险,严重威胁了企业合同履行的安全。但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特别在信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不少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至今仍属空白。具体表现在:
    (1)一般仅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虽然注意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但一般是从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查的。而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到底如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仅仅能反映其过去的资信状况,当事人过去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强并不能证明其对当前签订的合同履约资信和能力就高,因此,注重签约时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和合同文本的审查,而忽略合同从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是无法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也无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者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仍然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特别是如何防止合同诈骗和纠纷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也有一些企业尽管对企业信用越来越重视,但具体管理仍不得要领,对合同诈骗和纠纷的预防束手无策,以报案和诉讼为唯一手段。有的企业为避免合同诈骗虽然也想利用现行法律武器中担保的措施,但具体实施中要得到完全满意的担保物或担保人十分困难。
    (3)企业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将越来越依赖网络,其在签约前和履约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资信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将越来越困难,如果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上,是根本无法生存下去的。

2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创新

    企业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被淹没,除了注意尽其所能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和履行合同能力外,还要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中有所创新。
    (1)签约时对合同结算方式的创新
    先付款后交货往往是卖方梦寐以求的,但买方担心货款被骗,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在买方市场下往往难以做到。货到付款是买方梦寐以求的,但卖方担心货物被骗,往往要求提供担保,这给交易的成功造成种种障碍。在目前国内经济活动中诚信存在缺陷时,企业可在充分利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下可在结算方式中尝试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危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工具,在我国以往仅见于涉外合同中,是一种由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和指示向卖方开出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一方的开户银行对该方的现金流和资信状况更为清楚,该方能从其开户银行开出信用证,说明其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障碍,合同能够得到更加顺利履行。
    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对方突然大量订货或对对方信用状况存在疑虑的其他情况。信用证可弥补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不能普遍适用的弊病。与违约金和预付款相比,信用证可最大限度地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和三角债的存在。违约金或预付款往往被骗子用来作为麻痹对方的工具。
    由于我国加入WTO后,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国界更加模糊化,同时金融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相信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将越来越多运用国际惯例包括利用信用证结算,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学会运用信用证这一国际结算方式。由于信用证结算是利用银行信用来保障商业信用,在当前我国信用普遍存在缺失的情况下,采用信用证重建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尤有重要意义。
    (2)签约后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创新
    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存在货款回收不畅的问题。企业间的三角债,使得企业大量资金被应收帐占用,形成理不清、剪不断的债务链,造成资金周转速度减慢,增加了企业成本,加大了市场风险,对于原本资金紧缺的小型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生产发展。企业可在签约后采用以下手段融通资金,防止三角债的困扰。
    ①保理
    保理是针对企业应收帐款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是由专门的保理商将企业之间应收帐单买下,然后代为收款和提供融资。企业不但可通过保理将其应收帐款的收款风险转移给保理商,依靠保理商的专业技能对客户信用进行分析和管理,确保将主要资源集中于研发、制造和销售等核心环节,而且可合理运用保理融资功能,保持企业现金流的稳定。我国目前交通银行等已把这一国际惯例引入国内,推出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主要适用于资金融通困难的企业如中小企业和缺乏信用管理技能的大型企业。
    ②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一种责任保证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目前信用保险仅包括进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买卖之间的信用保险尚未开展。相信随着金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客户需求的增加,利用信用保险规避债务人信用风险包括应收帐款风险存在可能性。
    (3)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应对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订立合同后,企业还要密切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搜索相关资料,在对方违约包括预期违约时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手段,避免和减少自身损失的发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对方有违约或其他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可行使抗辩权,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合同保全。
    ①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发现对方有违约或预期违约的行为时,合同一方拥有不履行或中止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目的是在对方违约时当事人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以维护守约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角色不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则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不支付货款。乘客未购票,航空公司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登机。卖方如得知买方正濒临破产,可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并在买方不提供担保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履行与买方签订的供货合同。
    ②及时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就他方当事人因合同成立遭受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则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一种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也称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为确保债权人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决定的一种制度。目的是保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如债权人A得知债务人B的债务人C正进行破产程序,但B放弃申报债权,其行为将对A的权利造成损害,A可请求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B行使B对C的债权。债权人A得知债务人B将其财产无偿赠与或低价销售给C,B的行为将对债权人A的利益造成损害,A可请求法院撤销B与C的赠与合同或低价买卖合同。
    (4)制定应对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对策
    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削减,进口原材料和产品的价格趋向降低,企业可通过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融通技术、资金等我国企业发展中稀缺的资源,并从全球采购尽可能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竞争力。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涵盖先进控制和优化控制技术、电子商务以及企业资源计划等在内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企业实现全球采购、获得最佳的供应商和最好的产品价格提供可能性。电子商务已成为企业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节能降耗、减员增效的有力工具,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有效手段。但企业也要充分认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所存在的缺陷。为此,企业要在电子商务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在我国企业界还存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开拓市场获取利润固然重要,但如何保证权益不被侵害更是其基本功。为此,企业还要不断创新,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规避和化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切实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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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资料之二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  法人委托书定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  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企业合同管理资料之三
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摘要:企业要成功,要发展,一方面离不开选择好的经营方式,注重技术创新,突出自身特点,敏锐发现适应企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有效预防和积极消化市场经营风险,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实行依法管理是关键。现就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意识简单谈一些看法。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WTO的游戏规则和国际标准办事已经成为了企业的生存环境。国内市场融入全球经济,国内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依法经营决策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关键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
一、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依法行事的基础。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规则”、运行的“轨道”。
目前,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合同的签约率不高、合同文本不规范、履约率较低等等。合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有的企业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约现象,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假如一个企业一年有一亿元的销售额,即便这个企业只有10%的合同出了问题,也涉及1000万元的经济效益。可见,加强合同管理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
企业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因而,签订合同势在必然。那么,合同是什么?它能起什么作用呢?它的存在能为企业建立多少安全系数?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二、以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为例,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意识急待加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多种途径,加强合同管理是一个重要方面。企业要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这些都离不开合同管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中小企业基本上能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合同比较重视,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将它们进行归纳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共同之处:
1、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被人盗用、借用,另外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自身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那些未经授权的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的,因此明确企业合同签订中的授权制度是依法规范合同管理的一个起始点,并且明确普通授权、特别授权、转授权代理、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等,对企业实施财务、物资采购等集中有效管理也提供了明确的前提法律依据。另外,在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管理中也应注意相互一致,以免引起因两份法律文书在文义上的不一致所致纠纷。
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一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合同纠纷。据调研,百分之七十的企业签订合同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百分之四十。有的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分析双方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为这些就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过错,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这些当初图省事的一时举动。虽然现行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了以往经济合同法中对书面合同的严格要求,但作为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主张的重要证据,有这样一份含义明确的证据肯定比没有要好。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因此,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4、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中小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5、合同履约率不理想。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自身市场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合同骗局”,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
在企业经营中,除了正常的合同规范管理外,还应注意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表现:(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货款;(2)编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3)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同资金等;(4)通过中介组织设立广告骗局;(5)假为购货,实为出货骗款;(6)虚构标的,骗取已方信任,获取资金。
三、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加强风险意识。
从中小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各种合同欺诈行为,只要提高法律鉴别能力,认真对待签订合同,相信并不是能够轻易受骗上当。推而广之,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企业的经营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要把好合同签订关。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要强化履约意识。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四、结语
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

  [律师提醒]·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是什么? 【2007-9-30 10:5】
 

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是什么?

 答: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律师提醒]·什么是合伙,合伙有哪些法律特征,合伙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2007-9-30 10:4】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合伙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合伙各方集合在一起是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3、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的关系。合伙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动。4、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合伙是以共同出资为前提,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的,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5、合伙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即使合伙各方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任何一个合伙人仍有义务对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而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6、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不是法人。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组织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违约责任。二是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将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赔偿责任,擅自处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组织事务的赔偿责任等。
 
 
 
 
 

  [律师提醒]·法律问题要不要请律师 【2007-9-22 9:02】
         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咨询了多个律师后自己去操作案件,最终将案件做成了夹生饭,律师想弥补都无能为力,可是虽然律师费用省掉了,可是实际损失却是律师费用的若干倍,得不偿失!打官司不能想当然,没有系统的诉讼规划和实践操作经验,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希望那些盲目的当事人引以为戒!这个跟现实当中律师行业里面的竞争有关,有些律师可能由于业务的需要对于当事人的咨询不收取费用,导致有的当事人片面的去追求诉讼,导致出现进退两难的情况,所以对于有法律问题最好是由专业的律师去代理.
  [律师提醒]·为什么有理也输官司? 【2007-8-24 9:45】
  为什么有理也输官司?
答:有理输官司的情况多种多样,归结起来大部分不是输在实体上,而是输在程序上。按照现代法治原则,目的和结果的公正性必须以手段和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和保障。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害前妻案就是程序公正的典范。当时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的证据,只是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辛普森的律师所聘请的生化学家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辛普森的律师运用了美国法律中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意思是任何人当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是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辛普森案的刑事判决令很多美国人,包括克林顿总统的不满,可这一审判的过程是符合美国司法程序的。最后克林顿总统也只能呼吁美国人民尊重程序正义,接受陪审团的裁定。当然,该证据规则要移植到中国来还不大现实,但它昭示我们:程序的合理运用对实体判决有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法院断案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院从程序的角度判决有理输官司正是遵从程序正式义的需要。所以,当事人应当适应这一变化。常见因程序输官司的情况有工:请求不当、举证不能、超过时效、证据瘕疵、主体不符等等,小到一个证人不出庭都有可能导致输官司。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请律师为你从头到尾把关。
  [律师提醒]·哪些情况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2007-6-5 11:45】
  最高法院规定14种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该《规定》对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从11类扩大到14类。
    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律师提醒]·什么是私人律师 【2007-6-1 14:38】
 

有事请找我的律师

受国外电影的耳濡目染,“有事请找我的律师”,已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谈话中。人们开始把拥有私人律师看做是社会地位和时尚。有一位个体小老板,请了一个私人律师。平时,即便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他总把“请我的律师和你谈吧!”挂在嘴边。平民百姓重视法律固然可喜,

但事实上,私人律师并不仅仅是一种时髦,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需要。

“私人律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人法律顾问”。是相对企业法律顾问而言。在一些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很多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律师。个人法律顾问并不单单只为一个人服务,而是常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无论你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你都可以随时向律师咨询。

“私人律师”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第二种,公民个人已成为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当事人,聘请私人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私人律师”服务的内容也非常宽泛,例如:

1.提供日常生活中涉及个人财产权益有关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个人理财、投资、经营、债权债务、置业、消费。

2.办理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手续,代为监管私人财产。

3.提供日常生活中涉及个人人身权益的法律咨询。如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人身损害等等。

4.为民事和经济活动中的代理、调解、见证、代书;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5.提供个人从事的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6.起草、修改、审查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

7.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8.协助您打理涉及个人的各种民事、行政官司;

9.在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和辩护。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聘请私人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是企业经营者、名人、外籍公民等。据了解,北京是全国法律服务产业比较发达的,目前,北京聘请私人律师的人中,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占55%,事业单位的人员占21%,自由职业者占17%,个体工商户占6%。应该看到,目前在聘请私人律师的人当中,中、高收入的阶层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普通的市民中聘请律师的人还并不很多。

在许多情况下,律师可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律师,在为企业家个人的各项法律事务服务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一种颇为普遍的现象。事实上,私营企业事务与个人事务的界限有时并不能截然分开,有时候为企业服务就是为企业家服务。因此,做一个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民营企业家个人的私人律师。有时候,律师的身份在企业常年法律顾和私人律师两个身份交替变换,遇到私人的身份事项或者与人格相联系的事务,就以私人律师的身份出面,遇到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务,就以企业的法律顾问身份出面。

聘请“私人律师”花的钱并不是很多,解决问题并不少。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你陷入无谓的纠纷中,你可能也懂得一些法律的常识,但并没有时间、精力处理那些烦事,或者对那些烦心事根本没有兴趣,有了律师为你打理,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做你喜欢做的事。

 

  [律师提醒]·聘请律师必备常识 【2007-6-1 14:34】
 

    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都想聘请律师作代理人或辩护人,以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可是,怎样聘请律师?这里也有学问。

    一要审查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只有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法律人员从业证书等而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另外律师每年都要经过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课时);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因此,在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前,应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避免受骗上当。

    可以浏览广东律师网站(www.lawyer.gd.cn)或致电当地司法局律管处了解其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聘请律师时,应当前往律师事务所洽谈并办理相关手续,注意查看该所是否悬挂有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般不要在律师办公室以外的地方与自称律师的人洽谈委托事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请当事人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去委托律师.    

    三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现在社会上出现很多自称是律师的人,常常打着保证打赢官司等口号,其实这都是违反律师职业操守的,违反了其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

    四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要清楚律师收费标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收费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请的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的话,可能有诈,请小心辨认,因为低于收费标准涉嫌到不正当竞争,有执业证的律师是不会冒这个风险的。

    六要与律师直接接洽,没有接到律师告知,请不要与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谈委托事务,比如说律师助理、行政主管、业务经理、部长等人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接办案件,不能出庭或者代替执业律师出庭,因上述人员没有律师执业证,流动性大,不懂法律,拿钱走人,往往以泄漏秘密或隐私为要挟,迫使你必须委托人办理或向案件的相对方告密。

    七要拒绝“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律师的诱惑。 如果律师与你初次接触,对案情不甚了解就向你拍胸脯打包票,你可要警惕,律师,要知道,打官司本身就是风险极大的活动,没有绝对的胜败,如有需要,可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注意“关系”律师,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大都为人正派,不会因为有关系或小小油水就置饭碗于不顾,法官是不会跟你冒风险的。但你千万要对那些拍胸脯作保证的律师多些提防。   

    八要多与律师勾通联系。律师独立于委托人,他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力所能及地帮助你,他生存的压力及工作性质决定着您委托的事务不是他的唯一,不要指望律师是你的保姆。

    九要聘请专职律师。打官司须请律师,而非找公、检、法的人员,或找法学教授。律师实务是一项实操性相当强的工作,专业功底很重要,但对社会了解的广度、深度以及人际沟通能力也重要,并且法学教育、研究与实务又有很大的差别,相信你理解到庙里借梳子的道理。

    十要聘请适合自己需要的律师。律师专业知识重要、社会关系重要、办案经验重要,但律师的诚信、吃苦、审慎、坚持学习更重要。要知道,法律浩如烟海,没有精通所有法律的律师,每一案件都错综复杂,世上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经验及成就只能说明过去。不要一味地请名律师、大律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的大小,聘请合适的律师才是最重要的。

 

  [律师提醒]·何谓黑律师 【2007-6-1 14:19】
 

何谓“黑律师”?

  诉讼代理分为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前者是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的人;后者一般由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担任,但不允许收费。

不是律师而冒充律师的人或以公民的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俗称“黑律师”。

    “黑律师”的危害有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资格考试及律师职业道德等培训;

    第二、没有良好的法律专业能力,素质低下不能为当事人处理好法律事务;

    第三、扰乱正常的法律市场;第四,没有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法庭出庭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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